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

誰給民眾自由?

誰給民眾自由?

張三一言

看到曾節明談自由,偶有所感,也來談一下。這裡不談甚麼自由主義、新自由主義…專門理論,只談日常政治生活中的自由。 

甚麼是自由?

根據維基百科全書解釋,自由(freedom)是人在自己所擁有的領域自主追求自己設定目標的權利。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文件《人權宣言》中,對自由的定義為: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。
自由有多種含義:
憲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;想說什麼就說什麼,想做什麼就做什麼,任性意義的自由;按規律辦事意義下的自由;自律意義下的自由;等等。

兼備善惡的自由。

自由特點就是自由。自由是中性的,常人善人惡人,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自由。

曾節明作了恰當的判定:“自由天生就是有利於強者而拋棄弱者的。”這句話含有“自由之惡是自由”的意思。

無限制自由條件下產生的強者是沒有制衡的獨強者,沒有制衡的獨強者很難不是惡者,即專制者獨裁者;政治上專制、經濟上壟斷,都是沒有限制的自由的產物;意識型態的一統是這兩個產物的產物。

不受限制的自由對惡者作惡有利無害,因而危害性極大、極壞。無限制的自由天然地有利於強者有損於弱者。無限制的自由競爭結果是強者越強弱者越弱,這是因為在惡人可以無限制地利用自由實行森林法則作惡;作惡多數可以滿足人們的欲望,作惡多數會有所得益、獲利,所以,有強大誘因促使惡者持續作惡下去。這就是“自由之惡是自由”的理由。由此可以看到必須限制和制衡被利用來作惡的自由的理由:防壞防惡。防壞防惡在消極方面是限制強者壓制剝奪弱者的自由;積極方面是救助弱者,恢復他們應有的自由(多數弱者都是強者壓制剝奪或社會正義缺失的結果)。按照羅爾斯的意見,救助弱者是實現社會正義的必要補充條件。

中共國沒有正義,是常人的政治或生活共識。根據甚麼說共產黨沒有正義?答案是強者共產黨掌握所有社會資源,有剝奪和壓制民眾的自由;這個剝奪和壓制民眾的權力之自由不受限制和監督;民眾處於沒有自由狀態中,即處於無助的、任由欺壓剝奪的悲慘命運中──這就是構成共產黨國不沒有正義、反正義的內容。

甚麼人規定甚麼人的自由?

曾節明提出“個人和社會只能擁有一定的自由度。那麼,自由度應該以多少為適宜?”

自由度、自由量固然重要,必須作出規定;更重要的是由“誰”規定(給)。

其一,專制制度怎樣規定(給)民眾民主?

有權的人規定無權的人可以有哪些自由,能享受多少、多高多低自由,不給或少給哪些自由,禁止哪些自由。

有一個規律,誰掌握“規定(或給)自由”的權力,都會給自己、自己人、自己集團、同盟者更多更高更優的自由,給不是自己人最少、最低、最劣的自由。

在權力規定人們自由的事實中,政府規定(限制)民眾自由最本實質、最關重要和最突出。事實上政府(不管是專制還是民主政府)不會給民眾沒有限制的自由。所有人都沒有“不受限制的自由”。不同的是民主政府不可能不要給民眾應有的、合理的有限度的自由;專制政府可以獨自決定在某一些方面只給民眾低度自由,在某一些方面不給自由。還可能出現更嚴重情況,擁有權力者會用權力剝奪別人的權利、自由,並侵害別人。現在掌權的共產黨掌權的官頭們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官,他們給自己家屬、給與自己結盟的財團、黑社會最多最優的自由,即搜刮民眾壓制民眾的自由。

其二,民主社會自由是怎麼樣的?

若出現這樣的情況,即每一個人都有與人相等的給別人自由的權力,也有與別人相同的獲得自由的權利之時,就會出現奇特現象。你自由地剝奪損害別人的自由,別人也有能力自由地剝奪你的自由,損人等於害己;不剝奪損害別人,自己也不受別人剝奪損害。損人或不損人互動的最佳結果是不損人,因為不損人對自己最有利和最有益。這就是(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文件《人權宣言》中,對自由的定義):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。社會進入如上所述狀態,我們叫它為民主社會。可以這樣定義民主社會(制度):每一個人都有等同自由的社會就是民主社會(制度)。所謂社會進步就是自由由最高位的個人獨有、少數人占有演變成為所有人都有,而且人人自由量相等。

不知道曾節明說的“健全的自由”是不是我以上指的民主社會裡的自由?

20130620   新加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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